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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指南 | 制造业企业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要求及申报条件
2024-08-1615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


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印发通知,明确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秘书处将近期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和指南进行整理汇总,供相关企业作为工作参考,遗漏之处敬请理解和提出。





北京市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要求,为做好北京地区工业母机企业的材料申报、初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于9月5日前报送我局智能装备处。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的第2、3、6、8项。

三、我局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1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我局智能装备处报告,我局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我局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咨询电话:55521147、18610743364、55520968;申请材料报送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1号楼414。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23日 





河北省




关于转发《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冀工信装函〔2024〕38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河北省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报送工作,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2)中第2、3、6、8项。 

三、各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组织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初核推荐,于2024年9月6日前将初核通过企业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五、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各市工信主管部门报告,各市工信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见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要求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各市工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六、各市工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电话:

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

0311-87800069

省财政厅税政处

0311-86773475

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0311-86981407

附件:

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doc





宁波市




关于开展国家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促进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附件2)等文件要求,现启动国家级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

请各地经信部门积极动员属地有实力的工业母机企业按申报指南(附件3)于8月31日前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并严格按照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文件和财税〔2023〕25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条及其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重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产品指标的先进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于9月10日前将当地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材料汇总后报我局(PDF版各1份,纸质文件备用),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汽车装备处 丁乐,联系电话:89292027。

附件:

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财税〔2023〕25号文关于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条件.pdf
工业母机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工作指南(2024年版).pdf





浙江省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不含宁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不含宁波),各有关企业:

为扎实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我省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与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2.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二、申报时间与政策享受时限

(一)申报时间

1.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2.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2024年7月10前提交申请的企业,须登入系统确认申报信息是否退回;已经退回的,须重新提交申请。

(二)政策享受时限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4.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1.相关企业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报表(详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2.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根据以下两种情况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经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经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3.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二)市级审核

设区市经信局会同同级财政、科技、税务等主管部门对照申报对象及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确定享受政策的推荐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经设区市经信局盖章后,于每月20日前行文报送至省经信厅。其中,设区市经信局负责审核企业申报表是否已签字盖章、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进行审核;设区市税务局负责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设区市经信局须同步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将企业申报信息提交至省级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应注明理由。

(三)省级确认

设区市经信局提交的企业名单,由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查后确定2024年度名单,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推送税务部门(原则上自7月起每月推送一次)。对联合审查存疑企业,由我厅组织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开展核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同。各设区市经信局牵头负责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与同级财政、科技、税务等主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协同机制,全面排摸梳理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认真做好组织动员,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设区市经信局应会同同级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加强名单制定工作审核把关,按一定比例选取申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按照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不符合政策规定情况的企业,组织县(市、区)主管部门及时开展核查,将核查结果报送省经信厅;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经汇总后及时报送省经信厅(详见附件3)。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省经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不定期开展地方制度建设和工作情况检查。

(三)推行无纸化申报。全省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采用无纸化方式,原则上对企业提交纸质材料不做硬性要求。申报企业须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各设区市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税务局应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政策落实工作,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请于8月7日前报送省经信厅。

联系人:省经信厅高新处 吴扬青、省技创中心 金芝琴,电话:0571- 88229695;省财政厅税政处 张丽萍,电话:0571- 87056552;省税务局货劳处 刘亚星,电话:0571- 85273762。

附件:

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表(总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docx
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总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docx
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总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docx
企业系统操作指南.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7月31日





山东省




关于转发《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门类)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申报,于2024年7月起至2025年4月的每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后附《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0531-51782609

电子邮箱:kejichu2019@shandong.cn

省科技厅:0531-51751173

省财政厅:0531-51769724

省税务局:0531-85656261

附件:

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附件1-3.rar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4年7月15日





湖南省




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做好相关工作,请你单位将通知转发辖区内县、市(区)工信部门及相关企业,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政策享受条件

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二、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完成申报。

1.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2.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市(州)审核:市(州)工信部门每月11日—20日完成审核,每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以文件的形式报送至我厅财务处,截止时间2025年4月20日。

(三)省级审核:每月21日—27日,我厅会同省税务、科技部门共同审核,拟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三、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市(州)工信局应对辖区内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反馈至我厅财务处,我厅将协调省税务局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反馈至我厅财务处,我厅将推送至省税务局,相关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操作手册(地市级工信部门版)

3.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

4.2024年增值税加计抵减工作省、市(州)工信部门联络人名单

附件下载:

附件1-4.zip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15日





重庆市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 ??庆 ??市 ??科? ?技 ??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科技局、税务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财政、科技、税务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见附件1)要求,拟开展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列入重庆市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二、政策支持对象

(一)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 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企业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1.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符合条件拟继续申请2024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于2024年8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2024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填写《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附件2),生成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含申报书、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10日前分别报区县经信部门和区县税务部门,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2.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按照上述流程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分支机构申报要求。

分支机构(仅限一般纳税人)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三)变更情形要求。

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区县经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县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四)其他事项。

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务必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依法依规处理。申报企业可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申报相关情况,进入享受政策名单企业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具体需与辖区税务部门联系。

五、审核职责及流程

(一)审核职责。区县经信部门会同辖区税务、科技、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区县经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经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制造业销售额占比、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状态及是否汇总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市经济信息委与重庆市税务局负责对各区县上报的企业名单进行复核。

(二)区县审核流程。区县经信、税务、科技部门应于2024年8月起每月20日前完成当月企业申报线下审核流程。区县经信部门根据与同级税务部门共同确定的名单,进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操作网上审核流程,将审核流程提交至市级部门节点。区县经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汇总当月批次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形成《**区(县)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见附件3),共同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将纸质名单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地址: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并将名单PDF文件及电子表格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和重庆市税务局。

(三)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由区县经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及时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中增加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同时填报《**区(县)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见附件4)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将纸质名单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地址: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并将名单PDF文件及电子表格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和重庆市税务局。

(四)市经济信息委和重庆市税务局每月底前在申报系统中对当月区县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进行审核,重庆市税务局将符合政策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后,企业即可申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重庆市税务局于2024年9月起,每月底前将截至上月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市财政局和市经济信息委。

六、有关要求

请各区县经信、税务、科技、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宣传,对照企业名单通知到辖区内每户高新技术制造业类企业,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部知晓政策、及时申报、应享尽享。各区县在向企业发布政策通知时务必添加区县经信部门及税务部门联系电话,做好政策服务工作。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申报咨询联系人:

1.市经济信息委:刘亚,李妤;电话:63895596。

2.重庆市税务局:罗丹;电话:67572895。

3.市财政局:高勖;电话:67575431。

4.市科技局:李正权;电话:67513507。

5.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廖艺;电话:63897953。

(二)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地址:

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

(三)市经济信息委邮箱:

3650364828@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doc
区(县)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doc
区(县)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doc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技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7月19日





陕西省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区税务局:

为抓好我省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落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4/art_38109f52a9a749d0a652ad5d1a2f0148.html)有关规定,现开展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落实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三、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操作手册》操作流程,对企业申报材料和数据在网上进行审核,并于每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后附企业申报材料),扫描PDF电子版形式反馈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邮箱:327454122@qq.com)。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报送的材料项目要严格按要求把关。 

联系人: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电 话:029-63915538

陕西省财政厅 

电 话:029-68936134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电 话:029-87695004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10日





天津市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各区工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

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二、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请各区工信主管部门通知所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三)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四)申报企业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根据“2024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入口”的弹窗进入相应模块,登录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点击“办理入口”,按照提示进行申报,如实填报相关情况和数据,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五)请各区工信主管部门通过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https://tyrz.chinatorch.org.cn/),审核本区申报企业。

(六)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申请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相关工作。

(三)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四)其他相关事项,请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2024年7月5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金处 许可;联系电话:83608077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 ?赵良友;联系电话:83602859





贵州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有关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是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二是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二、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三、工作流程

(一)申报: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按属地原则报市(州)工信部门。

(二)初审:按照属地原则,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由市(州)工信部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

(三)复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各市(州)推荐上报名单,会同省科技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复核并提出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四部门召开工作会议确认企业名单后联合下文。通过后的企业名单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四、其它要求

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政策享受时限、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等未尽事宜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文件要求。

五、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联系电话:0851-88668082,88668083;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0851-87989055;

遵义市工业和科学技术局项目管理科,联系电话:0851-27613219;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投资科,联系电话:0851-33281931;

毕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科,联系电话:0857-8223039;

六盘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资源利用与技术指导科,联系电话:0858-8221195;

铜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科,联系电话:0856-5220561;

黔东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与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855-8221152;

黔西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改革与发展科,联系电话:0859-3242105;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规划科,联系电话:0854-8250268;

贵安新区工信局,联系电话:0851-88901556。

附件:

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流程.pdf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4年7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 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市工信局,宁东经发局、银川经开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2024年国家对先进制造业企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市认真研读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通知(详见附件),掌握通知各要素相关要求。

二、为完善操作系统用户名和账号信息,请各地确定一名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审核负责人并提供以下信息(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办公电话、邮政编码),请本月15日之前报送。

三、地市工信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于每月24日前将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使用操作系统推送工信厅进行复核。

四、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各地市工信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请注明原因)并及时报送自治区工信厅备案。

五、请各地市加强政策宣传,指导辖区企业积极申报,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应享尽享。

联系人:姚鑫??18009511926

邮??箱:?yaoxin5838@163.com

附件:

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pdf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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