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要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
(2025年11月1日)
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党建引领,既注重积极培育发展又注重严格监督管理,健全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完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自律自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和发展环境,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转型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一)理顺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加快构建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有效协同的党建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管行业也要管党建”工作机制,落实各部门齐抓共管工作责任。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隶属关系,建立健全全面覆盖、顺畅运行的党组织体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的工作指导。
(二)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提高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质量,健全党组织发挥作用机制。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党建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夯实党建工作基础。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引领发展的政治责任,把本行业本领域的从业人员凝聚服务好;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涉意识形态领域风险。
(三)加强换届规范和负责人队伍建设。依规依法依章程严格规范换届,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有效参与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决策,建立健全理事会按期换届和负责人到龄督促提醒机制,规范和细化换届流程,加强换届乱象整治,加大对换届违规行为纠治和惩戒力度。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要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把关,做好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提名、审核、公示、监督、退出等制度。推动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定期述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负责人名誉职务设置。加强对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以及不胜任、不称职等不适宜担任负责人的及时调整。
(四)持续加大监督执纪力度。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内设纪检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结合实际健全纪检工作机制。加强纪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问题线索处置制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违规违纪行为。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反腐倡廉制度,深化整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三、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
(五)巩固拓展脱钩改革成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综合监管的管理体制。对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按要求逐步推动机构分开、职能分离、财务独立、人事自主,加强日常指导和管理监督,实现依法自主规范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
(六)持续深化登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办法,建立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在设立登记时同步明确行业管理部门。规范不同层级行业协会商会吸纳会员的范围和条件。探索行业协会商会简易注销程序,完善退出制度。
(七)探索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分类监管,根据分类情况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管理。对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党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具有一定强制性或者垄断性,以及日常问题较多、违规风险较高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资产财务、涉外交流与合作、意识形态、重要业务活动等重点事项的监管。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等级评估制度。
(八)压实部门管理服务责任。明确直接登记和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确定主要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通过交流座谈、走访调研、听取意见等方式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联系,按职能落实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党建工作等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梳理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事项,重点排查脱钩后出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举措。未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继续由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管理服务。
(九)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鼓励支持新闻媒体、人民群众、会员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
(十)推动提升依法自治能力。加强联合性、综合性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发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制度,完善以章程为统领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设立和严格管理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以及涉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全面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准确。行业协会商会要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明确重大资产事项范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决策和管理,引导资产管理活动围绕主责主业开展。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综合监管工作,完善权属清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监督严格的资产管理模式。
(十二)从严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合法、必要、规范、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设立企业;不得设立与会员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得超出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企业,不得利用所设立企业实施妨碍市场秩序的行为;所设立企业一般不得再设立新的企业,不得利用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对外经营,获得的利润应当用于符合行业协会商会宗旨的事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以及上述负责人亲属不得在所设立企业任职或者领取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企业管理办法,严格设立程序,完善监管措施,加强风险管控。
四、调整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
(十三)优化结构布局。按照协同高效的原则,优化整合业务交叉重叠、机构规模过小、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用较弱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加快运转失灵、扰乱秩序、行业萎缩、宗旨任务已完成的行业协会商会退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契合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发展定位、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支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低碳产业等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商会。
(十四)合理调控规模。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加大整合力度。对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情况,加强宏观调控和引导。对市地级和县级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简化退出程序,通过有序竞争控制总体规模。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较为集中的领域以及部分地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后稳步推开。
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功能作用
(十五)规范行业发展。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自律约束机制,自觉抵制“内卷式”竞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升行业诚信建设水平,更好维护行业发展秩序。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通过通报、暂停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方式进行惩戒。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化解信访矛盾中的作用,探索在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专业调解组织。
(十六)拓展服务功能。行业协会商会要引导会员和从业人员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法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等服务,及时反映会员和行业合理诉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法开展行业统计,加强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研究制定并实施高质量的团体标准,推动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参与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等研究制定,更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打造品牌性公共服务平台,助力先进产业集群发展。主动参与乡村全面振兴、社会治理、志愿服务、公益慈善、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
(十七)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国际标准、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内标准、认证认可与国际互认。参加或者推动建立国际经贸对话机制,服务搭建国际供采对接平台。引导和推动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以及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
六、优化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环境
(十八)优化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养评价体系、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加大行业协会商会人才培养培训力度。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和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按程序转移或者委托给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向行业协会商会征集人民建议的制度化渠道。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共享相关信息数据。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树立“一盘棋”思想,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良好氛围。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来源:新华社)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
4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对外发布。
节能降碳是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是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促进产业提质升级的重要支撑。
意见要求,一以贯之坚持节约优先方针,把节能降碳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方面,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坚决遏制能源消费总量不合理增长,持续提升能源资源产出效率,从源头有效减少碳排放,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保障。
意见从协同推进节能降碳与绿色转型、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进一步加强节能降碳监督管理、强化节能降碳工作支撑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部署。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2026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6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牵引作用,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2026年度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展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评价考核工作由中央组织部统筹指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四条?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统筹兼顾、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评价考核内容
第五条?评价考核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开展,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第六条?评价考核设置控制指标、支撑指标。
控制指标包括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等指标。
支撑指标包括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具有代表性且对碳达峰碳中和具有支撑作用的指标。
第七条?“十五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制定“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确保实现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65%以上、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等目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和石油消费总量达峰,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力争年度新增清洁能源电量逐步覆盖全社会新增用电量。
第八条?“十五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省级碳达峰行动方案,按照国家层面目标确定本地区各项指标的五年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并提出相应任务举措。
省级行动方案应当按时制定完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并作为后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考核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省级行动方案时,应当围绕实现国家层面目标,督促地方落实新(改、扩)建“两高”工业项目实施碳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等要求,并综合考虑不同类型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自然资源禀赋等因素,统筹好刚性约束和弹性调控,体现差异化要求。
第九条?“十六五”时期起,每个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制定全国碳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省级碳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推动逐步实现碳中和。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评价考核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各项指标的评价考核细则,并可以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完善指标体系。
第三章?评价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年度开展,于评价考核年度次年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自评,并按时将自评报告报党中央、国务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评价考核负责部门。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对所负责指标全国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一指标的评价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应当剖析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意见。各有关部门应当按时将评价结果以及书面意见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进展、任务落实、目标完成以及数据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验。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等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商中央组织部后按照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
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全部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者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第四章?评价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评价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反馈,并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第十七条?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约谈、通报提醒、通报表扬。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在接到结果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评价考核结果为“合格”但部分指标不达标的,由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醒。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单项指标表现突出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第十八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评价考核中发现或者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建议,按照程序和规定将有关问题和事实材料等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对评价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评价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造成评价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评价考核实施
第二十条?评价考核主要依据国家统计数据,统计数据缺失或者时效性暂不能满足评价考核需要的,可以采用全国碳市场数据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监测、核算数据。国家统计局以及其他掌握数据的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提供评价考核所需数据。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应当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会同其他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持续提升数据统计、调查、监测、核算能力,加强对评价考核工作的数据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应当建立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定期监测全国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碳排放量、煤炭消费量、石油消费量、新增用电量、新增清洁能源电力消费量等指标,视情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提醒预警。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结合评价考核工作,统筹碳达峰碳中和、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安全保供,科学合理分解并压实减排责任,确保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平稳接续,稳妥有序降低传统行业碳排放,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积极发挥碳市场等各类市场化减排机制的作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非人为因素影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判定,据实提出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并在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中央企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关评价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科技创新有关工作
听取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汇报
审议通过《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强4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科技创新有关工作,听取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汇报,审议通过《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科技实力持续增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不断涌现,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要锚定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要紧盯全球科技前沿动向,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与产业发展需要,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提升基础研究水平,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高地。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带动产学研协同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会议指出,要提高经略海洋能力,高效开发利用海洋,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要强化海洋战略科技力量,加强海洋科技创新,推动海洋领域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要做强做优做大海洋产业,巩固提升优势产业地位,大力培育海洋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有序开发海洋能源资源。要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加强主要海湾整体规划和海岛保护利用,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深化海洋领域开放合作,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战略安全。
会议指出,科学制定行政法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认真抓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实施,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时开展立法研究,做好立项申请、评估论证、组织起草、立法审查等工作,健全完善配套规定,持续提升立法质效,为改革发展提供必要法治保障。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来源:新华社)
行业相关
工信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工业产品绿色设计指南(2026年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一2027年)》,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绿色设计,协同促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工业产品绿色设计指南(2026年版)》(以下简称《指南》)。
绿色设计也称生态设计,是面向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和方法,旨在从源头设计阶段减少或控制全生命周期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研究表明,产品生命周期80%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取决于设计阶段。欧盟早在2009年颁布《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指令》,并于2025年将该指令进一步升级为《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指南》适应国内外绿色低碳发展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凝聚行业绿色设计共识,明确了11个重点方向,分别是长寿命设计、无害化设计、轻量化设计、节能设计、节水设计、节材设计、降噪设计、节空间设计、易回收再生设计、可重复使用设计、零碳设计。《指南》进一步将11个绿色设计重点方向与行业实际应用紧密结合,以15个重点行业为典型示例,细化形成126个解决方案,指导产品研发人员践行绿色设计理念和方法。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发绿色设计解决方案、推进“人工智能+绿色设计”、制定绿色设计标准、推广绿色设计标志性产品、加大绿色设计人才培养、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绿色产品供给能力,促进绿色消费,增强绿色发展动能。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工信微报)
2026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开展2026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工作任务包括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节能降碳诊断、重点工业产品设备节能降碳诊断等两项。其中,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节能降碳诊断将聚焦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聚氯乙烯、造纸、印染、算力设施、通信基站等重点行业领域,对重点企业统筹开展节能降碳诊断和碳排放核算服务,并根据诊断和核算结果,制定节能降碳改造具体方案,明确改造内容、实施路径和时间安排等;重点工业产品设备节能降碳诊断将依据已发布的产品碳足迹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推荐性团体标准,对相关产业链上下游重点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服务,出具产品碳足迹核算报告,并对其开展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诊断服务,提出设备更新、系统匹配性提升等节能降碳改造建议。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工信微报)
数据统计
2026年3月聚氯乙烯发泡制品出口情况
2026年3月聚氯乙烯发泡制品(HS:39211290)出口数量约4.030万吨,出口金额约2.4636亿元。按出口量计,同比减少7%;按出口金额计,同比下降29%。3月按出口目的地区排名(出口量),前六分别是:印度约占25%,越南约占24%,波多黎各约5%,泰国约占5%,美国约占3%,巴西约占3%。按出口企业注册地排名,出口量前六之和占总量的90%以上,分别是:浙江省约占36%,山东省约占16%,上海市约占14%,广东省约占11%,江苏省约占7%,河南省约占5%。按出口额排名,前6分别是:浙江省约占34%,山东省约占16%,上海市约占15%,广东省约占13%,江苏省约占9%;河南省约占4%。2026年1—3月累计出口量约11.964万吨,同比增长约17%,出口额约9.5040亿元,同比下降约7%。
(来源:中国塑协硬质PVC发泡制品专委会)
2026年一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产能利用率为73.6%
2026年一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产能利用率为73.6%,比上年四季度下降1.3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下降0.5个百分点。
分三大门类看,2026年一季度,采矿业产能利用率为72.1%,制造业产能利用率为73.9%,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产能利用率为71.9%。
分主要行业看,2026年一季度,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产能利用率为66.4%,食品制造业为70.0%,纺织业为76.5%,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73.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为56.9%,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为78.1%,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为77.2%,通用设备制造业为79.0%,专用设备制造业为76.6%,汽车制造业为70.3%,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71.6%,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为75.4%。
(来源:国家统计局)
2026年1—3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15.5%
1—3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6960.4亿元,同比增长15.5%(按可比口径计算)。
1—3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总额6196.1亿元,同比增长10.1%;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3054.6亿元,增长20.9%;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总额3837.3亿元,增长1.2%;私营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305.3亿元,增长25.4%。
1—3月份,采矿业实现利润总额2563.3亿元,同比增长16.2%;制造业实现利润总额12384.3亿元,增长19.1%;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实现利润总额2012.8亿元,下降3.2%。
1—3月份,主要行业利润情况如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利润同比增长1.2倍,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增长1.2倍,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增长54.5%,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增长6.7%,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由亏转盈,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持平,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下降1.4%,通用设备制造业下降1.9%,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下降3.4%,农副食品加工业下降6.0%,纺织业下降7.8%,专用设备制造业下降8.2%,汽车制造业下降17.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下降42.6%,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由盈转亏。
1—3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3.19万亿元,同比增长5.0%;发生营业成本28.19万亿元,增长4.5%;营业收入利润率为5.11%,同比上升0.46个百分点。
3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总计190.50万亿元,同比增长5.3%;负债合计110.19万亿元,增长5.5%;所有者权益合计80.31万亿元,增长5.1%;资产负债率为57.8%,同比持平。
3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27.03万亿元,同比增长6.7%;产成品存货6.78万亿元,增长5.2%。
1—3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成本为84.93元,同比减少0.40元;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费用为8.50元,同比减少0.01元。
3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资产实现的营业收入为70.1元,同比减少0.2元;人均营业收入为184.9万元,同比增加10.5万元;产成品存货周转天数为21.5天,同比增加0.3天;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为72.6天,同比增加1.3天。
3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15.8%。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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