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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加工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发布
2024-06-217

2024年5月22日,《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已被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批准发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修改单的部分调整内容,是应塑料加工行业的意见诉求,根据塑料加工行业实际情况以及与合成树脂加工业的区别进行的。

与塑料加工业相关的主要调整内容

一、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

由原来适用范围第一段“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改为:“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塑料制品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参照执行。”

二、修改了合成树脂定义及用法

在3.2条“合成树脂工业”定义中,去掉了“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在3.19条增加了“塑料制品工业”定义;

将4.5条中“合成树脂加工以及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修改为“塑料制品工业”。

三、删除了5.1.4条,增加了5.6条

内容为:塑料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其涉及到的合成树脂种类,分别执行表4或表5的标准限值(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除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 GB 37822 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或本文后面提供的附件。

GB 31572-2015修改单的发布,对国家客观地制定、执行针对塑料加工业的环保政策,避免出现环保一刀切及过度治理,为塑料加工企业减负增效都有着重大而积极的意义。

但请注意,GB 31572-2015修改单除在增加的5.6条中对塑料加工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除“根据涉及到的合成树脂种类,执行表4或表5的标准限值(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除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 GB 37822 执行”是稍有降低要求外,仍要求塑料制品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参照执行对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其原因就是因为我们目前没有针对塑料加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彻底解决此问题,客观、有效地提出塑料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建议,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已经立项并正在组织行业编制《塑料制品污染物排放治理指南》和《塑料制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两项团体标准,并将积极推动此二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毋庸置疑,此二标准的制定对于整个行业而言意义重大,关系到每个企业。

为此,诚挚欢迎并邀请行业企业积极参与标准编制工作,共同为行业的绿色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塑协质量标准部)



附件下载






附件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pdf

附件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pdf

附件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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